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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个税代扣代缴最新规定

劳务费个税代扣代缴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扣缴义务人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申报与缴纳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前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如果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所得申报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办理综合所得汇算年度申报。

发票与劳务报酬

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其他注意事项

劳务报酬所得包括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专业服务,撰写、翻译等文字工作,演出、展览等文艺活动及其他按法律规定应计入劳务报酬所得的事项。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务费的支付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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