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产假的规定如下:
基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产假
难产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育产假
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前检查时间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法定节假日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包括休息、医疗和经济补偿等方面。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可能会有一些补充规定,建议参照当地的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