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是 准予扣除的。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按照2%的比例计算工会经费,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其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企业需要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代收凭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职工工会经费的扣除比例为工资薪金总额的2%,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凭证要求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