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拍卖房产流拍三次后,存在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以物抵债
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房产作为抵债物,法院可以按此价格将房产转让给原告,从而结案。
变卖
如果第三次拍卖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仍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将发出变卖公告,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寻找买受人。若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法院可以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和冻结,并将其退还给被执行人。
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解除查封可能影响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权益实现,法院可能会决定继续查封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这通常发生在市场价格有显著变化时,法院会重新评估和拍卖涉案标的物。
解除查封并退还财产
若在变卖公告发布后的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购买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法院将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冻结,并将其退还给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房产被退还,法院仍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例如重新启动案件,再次审理、评估和公开拍卖的程序。
综上所述,法院在处理三次流拍的房产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选择以物抵债、变卖或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等方式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