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如下:
启动办理程序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向所在党支部提交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
党支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启动办理程序。
考察与公示
党支部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应当及时对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
经考察认为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制作《关于拟恢复XXX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在所在单位、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
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事宜。
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并在会上如实汇报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今后打算等方面情况。
在党员大会表决时,本人一般应当回避。
形成决议并层报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应当将党员大会决议等材料层报所在基层党委。
基层党委审议
基层党委经审议,同意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
上级党委(党组)审议
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经征求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意见并审议通过后,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作出《关于恢复XXX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归入本人档案、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认为其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程序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恢复党员权利的公正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