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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及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具体内容包括:

专有部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意味着业主可以对其专有部分进行直接管理,如居住、出租、出借、装修和改造,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共有部分共有权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这包括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设备、道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停车位等,以及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电梯、楼道、外墙面等。业主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利时需遵守法律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

共同管理权利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制定或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管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性的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些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确保了业主对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同时维护了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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