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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必须是能够独立对其行为负责的主体,如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个体工商户等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担保或证明其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材料。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在商业活动中应诚实守信,遵守合同,没有不良记录,并且需要拥有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准确的财务状况记录。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需要拥有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硬件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包括必要的技术人员和相关的技术经验。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必须遵守税收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在过去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采购人可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同时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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