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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即权利人单方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对方获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

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即实体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期间性质及计算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固定不变,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

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

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价值取向不同

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

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以上区别概括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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