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是1858年中国清政府与英国、法国、俄罗斯和美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以下是条约的主要内容:
增开通商口岸:
增开牛庄(后改营口)、汉口、九江、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并增开天津为商埠。
允许外国人到中国内地游历、通商、自由传教:
外国人可以进入中国内地,进行商业、旅行和宗教活动。
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在长江各口自由航行:
外国船只可以在长江的各个口岸自由航行。
外国公使驻京,并可在通商口岸设领事馆:
外国公使可以常驻北京,并在其他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
赔偿:
清政府赔偿英国白银400万两、法国200万两,并且英法两国军费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并且中国给予其他国家的特权,美国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
修改海关关税:
修改海关关税,允许外国商人在中国开展自由贸易。
限制中国在朝鲜的军事行动:
日本通过《中日天津条约》限制中国在朝鲜的军事行动,并获得出售炭矿探讨权、对天津和汉口的租借权和附加关税等。
这些条款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独立,使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天津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但也预示着中国面临更为严峻的国际形势和内外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