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离休干部待遇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离休条件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待遇标准
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每年增发1-3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每年底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护理费,根据因公致残程度发放,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
特需经费和参观考察费。
安置与照顾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
医疗与生活
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
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
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其他规定
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和政治待遇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体现对他们的尊重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