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
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
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
休息权。
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
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
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监督权和赔偿权
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其他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得到了明确和保障,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确保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自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