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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是劳动部在《劳动法》实施后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旨在解决各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下是该通知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签订

协商一致: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对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

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劳动者。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含: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次数: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生效时间: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

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

停薪留职人员: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仍未痊愈终止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

书面协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这些规定为各地、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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