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具体来说,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它代表各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本民族、本地区的重大事务。而人民政府则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行政事务。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还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但这两者在题干中并未提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综上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还依法享有自治权,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