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处理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停职: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当党组织或有关任免机关、单位认为被审查调查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已不适宜继续任职或妨碍组织审查调查时,可建议或作出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或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
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
对有证据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查实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不宜在现岗位或者现工作单位继续工作的,可以予以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
免职:
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对于有证据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调查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查实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降职:
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级安排职务。降职多用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同时,再给予降职处理,发挥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综合惩戒作用。
责令辞职:
责令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辞去职务。
批评教育:
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和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并改正。
通报批评: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公开批评,以示警示。
诫勉谈话: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提醒其注意改正错误。
改任非领导职务: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调整其职务为非领导职务。
辞退:
对严重违纪的公职人员,依法辞退。
引咎辞职:
党员干部因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主动辞去领导职务。
限期整改: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要求其限期整改,改正错误。
劝退:
对违纪党员干部,劝其主动退出公职。
劝而不退除名:
对劝退无效的违纪党员干部,依法除名。
这些组织处理方式旨在通过岗位、职务调整或其他组织措施,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惩戒和教育,促使其改正错误,重新履行其职责。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的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