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如下:
适用范围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认定条件
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认定情形
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
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申请程序
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书面承诺、会议纪要等材料;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后果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建议:
慈善组织在申请认定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民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把关,确保认定的慈善组织符合《慈善法》及相关规定的条件。
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确保其公益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