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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待遇

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检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费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通常按照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交通和住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在停工留薪期内,如果需要生活护理,生活护理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伤残待遇

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患者的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不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对于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就业保障

工作调整: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于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调离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劳动合同保护:除非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或终止职业病人的劳动合同。特别是对于一到四级伤残的职业病患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其他待遇

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并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保障涵盖了医疗、工资福利、伤残待遇、就业保障和其他待遇等多个方面,确保患者及其家庭在遭受职业病侵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和生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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