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期限的相关规定如下:
1.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2.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5.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6.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7. 逮捕期限最长为37天,包括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30天)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最长7天)。
以上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整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