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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

法官的等级与行政级别通常是对应的,但具体对应关系可能因地区和法院级别而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职务等级和行政级别通常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行政级别相当于副总理)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行政级别相当于副省级领导)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行政级别暂未与行政级别挂钩)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行政级别暂未与行政级别挂钩)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行政级别暂未与行政级别挂钩)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行政级别暂未与行政级别挂钩)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行政级别相当于副省级领导)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行政级别相当于正厅级领导)

审判庭庭长:副厅级(行政级别相当于副厅级领导)

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二级法官(行政级别暂未与行政级别挂钩)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行政级别相当于正处级领导)

副院长:一级法官至二级法官(行政级别相当于副处级领导)

审判庭庭长:正科或副科(行政级别相当于正科或副科)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副处(行政级别相当于副处)

副院长:正科或副科(行政级别相当于正科或副科)

庭长:科员或副科或享受正科待遇(行政级别相当于科员或副科)

审判员:股级、副科(行政级别相当于股级、副科)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随时间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具体应以最新的官方文件或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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