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主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法
适用于开办费金额相对较小的企业。
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将开办费一次性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示例:
```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等
```
长期待摊费用法
适用于开办费金额较大的企业。
将开办费先归集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然后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一定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进行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每月摊销的会计分录示例:
```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
```
新会计准则下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开办费已经不符合新准则对资产的规定,所以准则的做法是: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即一次性计入,不再进行摊销。
建议
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选择合适的开办费处理方法。如果开办费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较为简单直接;如果金额较大,建议采用长期待摊费用法进行摊销。
注意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些处理方法在2020年及以后仍然适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