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责任"是指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这一概念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旨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核心作用。具体来说:
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
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如增强组织领导、防治腐败、选人用好干部、改进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工作。
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如增强研究部署、掌握勤政状况、支持纪委工作、带头开展检查、保持清正廉洁。
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在其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如落实分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监督。
纪委的监督责任包括:
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
维护党的纪律。
深化作风建设。
严肃查办案件。
加强党内监督。
纪委书记是执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这两个责任强调了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地位以及纪委在其中的监督作用,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干部清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