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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遵循以下守则:

坚持原则:

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程序规范: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参会要求: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介绍与讨论:

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意见表达:

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复议要求:

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回避制度:

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集体决策:

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

纪律要求:

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这些守则旨在确保党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能够遵循党的组织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确保选拔任用干部的质量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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