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党员的权利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的义务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
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遵守党的章程和党的纪律,履行党员的职责。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关系。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内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党员,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