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改的《行政处罚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新增行政处罚种类
原有法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增法定种类: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赋予乡镇、街道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针对行政处罚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听证制度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完善。
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新增了“坦白从宽”这一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确立行为人无过错免受罚的理念,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修改内容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按照“谁先立案谁管辖”原则,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必须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法律依据明确从旧兼从轻原则。
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这些修改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