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业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等。该标准也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
标准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
适用于环境监测站对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实行监督监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
适用于固定污染源为进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监测。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6157-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171-1996。
技术内容
该标准在GBJ 4 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实施日期
发布日期:1996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
建议
企业和个人应遵守该标准,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限值,以减少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
环境监测站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依据该标准进行监测和监督管理,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通过实施GB16297-1996标准,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