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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发票备注栏规定

关于不动产发票备注栏的规定如下: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代开发票时,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并填写不动产详细地址。

其他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时,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备注栏中需要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果信息较多,可以另附清单。

预付卡业务开票时,备注栏需要注明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时,备注栏应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跨县市、区服务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个人保险代理人

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其他特定情况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这些规定确保了不动产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人对发票内容的核对与抵扣。开具发票时,务必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填写备注栏,以确保合规性和避免潜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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