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是指 对于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某个违法行为,同时对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并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果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企业违反安全法律法规,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一案双罚”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类:
先单独处罚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再同时处罚单位和个人。例如,生产经营单位有某些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会首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如果逾期未改正,则会对单位和个人同时进行处罚。
直接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时,除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外,还会直接对其处以罚款,同时如果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还会对负责人进行处罚。
这种执法方式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