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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不同的取用水性质、地区以及用水量等因素实行差别税额。以下是具体的征收标准:

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税额。

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高于非超采区地下水税额。

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高于非超采地区地下水税额。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

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矿泉水原矿征收税率

税率为1%—20%,或者是每立方米1—30元。

具体适用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

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

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其他取用水税额

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取用水外,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加征超过3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特种取用水

对特种取用水(如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从高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取用水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

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这些标准旨在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对不同类型和地区的取用水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以达到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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