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是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设备要求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备案要求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和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应签订包含必要条款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以上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