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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与送达

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时,必须作出书面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若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法院应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

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若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生活必需物品: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生活必需费用: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照该标准确定。

义务教育必需物品: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开著作发明:包括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身体缺陷辅助工具: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荣誉表彰物品:包括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特定条约协定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其他法定财产:包括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例如企业党组织的党费、工会经费集中户款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

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若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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