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的四种例外情形如下: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在此情况下,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不具有约束力,新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承租人或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一旦房屋被查封,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房屋的处分权,法院可依法拍卖房屋。在此情况下,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不具有约束力,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租赁物为动产的。动产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此外,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和发挥财产的效用。
租赁物为破产财产,且在破产处理过程中。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或土地使用权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会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不具有约束力,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例外情形均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旨在保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在实际操作中,涉及这些例外情形的案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