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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主要规定了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相关的其他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当行为导致情节严重时,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当行为导致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行为包括伪造上述机构的印章。

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当行为导致情节严重时,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当行为导致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他相关规定

如果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将依照相同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概述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执行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具体的刑罚裁量,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严重性、造成的后果、是否有前科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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