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村民委员会成员:
包括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
包括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负责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城市社区服务站管理人员:
负责城市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居)党组织成员:
包括党委、总支、支部的委员,参与集体事务管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包括以下几类:
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些人员都属于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其职务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