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报告职责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漏报或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特大安全事故范围
特大安全事故包括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在发生特大事故时能够及时、准确地上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