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该条款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继续履行: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维护合同关系稳定性的重要保障。继续履行的要求并非无限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并考虑到实际情况,如继续履行将给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不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等,旨在使守约方能够得到实质性的利益保障。
赔偿损失:
当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其他合理损失。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并强调了合同履行的严肃性和责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