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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是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旨在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总则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适用对象: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人员。

处分原则: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公正、公平,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处分种类: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适用人员:

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四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处分期间: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

开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财经纪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行为给予处分。

处分种类与情节轻重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处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处分程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确保处分工作规范、有序。

复核和申诉

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规定了复核和申诉的救济途径。

附则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这些规定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和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约束,确保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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