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分档减缴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政策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实施时间
该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
享受条件
注册登记类型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职职工人数大于30人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1%以下或1%(含)以上,但未达到各地规定应安置比例),享受分档减缴政策,分别按应缴费额的90%或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册登记类型为企业且在职职工人数小于等于30人的,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这项政策有助于其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