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省级行政区
共有34个,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共有333个,包括11个地区、3个盟、30个自治州和289个市。
县级行政区
共有2854个,包括1429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361个县级市、893个市辖区、1个林区、1个特区。
乡级行政区
共有40497个,包括11626个乡、1034个民族乡、20117个镇、7566个街道、151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2个区公所。
这种行政区划体系是为了便于国家进行分级管理而设立的。各级行政区在行政地位、职能和管辖范围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国家行政管理的有序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