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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和定义

该办法适用于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工作。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其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并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合法身份证件。

申请机关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审核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审批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

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投资要求

申请人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其他有关材料。

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该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居留要求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证件有效期和换发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十年。

证件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遗失的,持证人应向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补发证件。

取消资格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宣布作废: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过渡条款

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取得的定居或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办法实施后,不需要再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但需要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居留要求及证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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