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但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在业界有良好的声誉,并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记录。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必须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收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会有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