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的三要素是 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名称。
发文机关名称:
一般正式文件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事由:
事由通常由介词“关于”来引导,准确简要地反映公文的主要内容,便于受文单位和读者从标题中直接知晓文件的作用,明了事由和文件概貌。
文种名称:
文种名称表明文件的种类,如通知、指令、决定、报告等,便于读者识别文件的性质和用途。
公文标题应当遵循完整性、简洁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以便于读者快速了解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管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