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依法建账
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制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变造是指以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必须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如确有必要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说明原因和影响。
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从而为投资者、经营者和国家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