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总产值的计算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工业生产原则
包括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
最终产品指的是不需要进一步加工、经检验合格并准备销售的工业产品。
最终产品原则
成品价值指的是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且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的价值。
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计入工业总产值。
“工厂法”原则
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即报告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计算公式
工业总产值 =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 + 对外加工费收入 + 自制半成品 + 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 = 产品数量 × 不含销项税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
对外加工费收入 = 加工费收入总额(不含销项税)。
自制半成品及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注意事项
在计算过程中,应使用不含税单价,因为增值税本身并不代表收入。
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产品,若在报告期内还未完工,则按财务核算的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计算工业总产值。
如果缺少财务核算记录,可以根据实际完成量或生产产品已用时间和总时间的比例依据合同额进行核定。
对于合同仅约定设备及安装的全部价款,未约定产品价格的情况,可以使用本企业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替代或扣除安装费用等方式计算产品产值。
请根据上述原则和步骤,结合企业的具体生产情况和财务数据,计算出企业的工业总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