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执行国家意志,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执行性、管理性、强制性和服务性等特点。行政权力的具体内容包括:
行政立法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规章、行政命令等的权力。
行政决策权:
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
行政决定权:
包括对具体行政事宜的处理权,以及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制定规定的权力。
行政命令权:
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决定,要求特定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相对方必须服从。
行政规范权:
制定和公布行政规范的职权,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权:
准许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力,如许可证和执照的发放。
行政禁止权:
不允许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力,通过行政命令、决定和措施体现。
行政形成权:
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力。
行政处罚权:
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
行政强制权:
任何行政行为一般都具有强制性。
行政确认权:
对已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加以明确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
以“中间人”身份决断民事纠纷的权力。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滥用行政权力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