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直接选举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成立选举的组织机构:
根据《选举法》,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划分选区:
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一般按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
选民登记:
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并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发给选民证。
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15日前公布提名的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前5天公布正式候选人。
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委员会应组织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投票选举:
在选举日,选民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投票站进行投票。
公布结果:
投票结束后,选举组织机构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计票和统计结果,确定当选人名单。
这些环节共同构成了我国直接选举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