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来进行划分,具体分为以下十级:
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伤残
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伤残
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伤残
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伤残
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伤残
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这些标准详细规定了每个伤残等级的具体情形和评定准则,包括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护理依赖程度以及社会交往能力等方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这些标准对工伤致残者进行综合判定,以确定其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