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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四个服从原则: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民主选举原则: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相互沟通原则: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间要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禁止个人崇拜原则: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保证党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这些原则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党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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