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目的: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定义: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质量标准: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奶业发展规划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该办法旨在确保生鲜乳的质量安全,明确各方责任,并促进奶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有助于规范生鲜乳的生产和收购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