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法规,旨在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该办法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并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以下是办法的主要内容:
标识制度的实施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标识的标注方法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标识的监督管理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责任与处罚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违反标识管理规定的,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殊销售范围要求
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例如“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标识的醒目性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可以采用附加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进口标识的审查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识别农业转基因生物,从而做出知情选择,并保障公共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