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基本原则
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成员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有长期的生活和生产活动。
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成员的生活保障主要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
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成员的户口需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依法登记。
成员资格的取得
原始取得:
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子女自出生时起取得成员资格。
通过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因国防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加入取得:
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
通过合法收养手续,且收养的子女已将户口迁入本村的。
成员资格的丧失
死亡:成员死亡后,其成员资格自然丧失。
征地:成员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成员资格可能丧失。
成为国家机构事业单位正式员工:成员若成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其成员资格丧失。
享受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成员若享受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成员资格丧失。
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资格丧失。
其他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应当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政策迁入:因政策原因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同样应当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亲属关系: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亲和法定血亲及其配偶,皆应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些原则和标准共同构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框架,旨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