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税基式减免
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
具体应用形式包括设起征点、免征额和允许跨期结转等。
税率式减免
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
具体表现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和零税率等。
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
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和核定减征额等。
法定减免
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
例如,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对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临时减免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减税、免税。
例如,2003年“非典”期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出台政策规定,允许企业和个人向SARS防治工作的捐赠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特定减免
地方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纳税人实行的减税、免税。
例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以及对贫困地区或确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的减免税。
制度减免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
例如,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
其他减免
包括特许税、非正常供职减免税、特殊行业优惠政策、抵免税等。
例如,金融业特许税、对居民的累进税额减免、对新兴行业的减免税惠政策等。
这些减免税类型涵盖了不同层面和形式的税收减免,旨在照顾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建议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时,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合规。